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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2]83

发表于2013-07-04
(十八)规范入住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期间,不得强制业主选择指定的装修、运输、安装等队伍及电器、建材等供应商,不得向业主乱收保证金、管理费、服务费、电梯使用费等,不得限制业主合理使用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上述行为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交由相关执法部门查处。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社会不法分子在住宅区内采用野蛮“包园”等手段强买强卖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交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发表于2013-07-04

交公安局能管吗

发表于2013-07-09

这个真能管吗

发表于2013-07-09

应该是错不了

发表于2013-07-09

政府真会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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