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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沈阳出台义务兵优待新政策

发表于2005-10-13
    10月12日,记者从沈阳市征兵办获悉,沈阳市义务兵除享受《兵役法》规定的优待政策外,还享受市民政局、财政局、人民政府征兵室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优待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优待政策。
    
    通知规定,从今年起,沈阳市城镇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发放优待金;城镇义务兵服役期满后,申请自谋职业的,按两万元标准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城镇复员士官、转业士官按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三万元封顶的方式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过去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的70%提高到100%。考虑到我市各区、县(市)的生活水平和财力状况,将农村义务兵优待标准划分为三类:和平、沈河、皇姑、铁西、大东、东陵、于洪区执行一类标准,优待金为6000元;苏家屯、新城子区执行二类标准,优待金为5000元;康平、法库、辽中县和新民市执行三类标准,优待金为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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