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新国五条细则第三条,二手房转让20%差额征税
- 发表于2013-04-23
政策出的太快了
- 发表于2013-04-23
生活成本越来越大了
- 发表于2013-04-23
我很郁闷啊
- 发表于2013-04-23
正好赶上了新政策
- 发表于2013-04-24
新政策还不错!
- 发表于2013-04-24
税费拿不起
- 发表于2013-04-24
这个是太严厉了
- 发表于2013-04-24
卖不起啊
- 发表于2013-04-24
太贵了
政策出的太快了
生活成本越来越大了
我很郁闷啊
正好赶上了新政策
新政策还不错!
税费拿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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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不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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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转让20%差额征税
沈阳细则
依法执行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税务、房产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够核实房屋原值的,按转让所得20%计征,无法核实房屋原值的,可按现行核定标准计征。
此前政策
截至去年末,沈阳二手房交易一直按照差额20%计征个税,对不能核实房产原值的房屋,在转让时则执行核定全额1%计征。差额计征和核定全额计证,均是法律允许范围。
解读
转让二手房个税政策,仍强调通过交易税收成本,抑制房屋炒卖行为,对转让未满五年的住房,除按差额计征20%个税外,还需缴纳全额5.6%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