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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国五条细则第三条,二手房转让20%差额征税

发表于2013-04-22

二手房转让20%差额征税

沈阳细则

依法执行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税务、房产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够核实房屋原值的,按转让所得20%计征,无法核实房屋原值的,可按现行核定标准计征。

此前政策

截至去年末,沈阳二手房交易一直按照差额20%计征个税,对不能核实房产原值的房屋,在转让时则执行核定全额1%计征。差额计征和核定全额计证,均是法律允许范围。

解读

转让二手房个税政策,仍强调通过交易税收成本,抑制房屋炒卖行为,对转让未满五年的住房,除按差额计征20%个税外,还需缴纳全额5.6%营业税。

发表于2013-04-23

政策出的太快了

发表于2013-04-23

生活成本越来越大了

发表于2013-04-23

我很郁闷啊

发表于2013-04-23

正好赶上了新政策

发表于2013-04-24

新政策还不错!

发表于2013-04-24

税费拿不起

发表于2013-04-24

这个是太严厉了

发表于2013-04-24

卖不起啊

发表于2013-04-24

太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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