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购房陷阱知多少

发表于2012-05-11
第二大类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显然有失公平的条款
陷阱10合同规定房屋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有差异时购房款多退少补,排除了在面积差异过大,购房人达不到购房目的时解除合同、退房的权利。 
发表于2012-05-11
陷阱11有的开发商规定如果存在房屋交付的时间和质量方面的问题,购买人必须在10日内提出,排除了购买人在房屋保修期内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的权利。消协建议删除此条款。 
发表于2012-05-11
陷阱12有些合同规定,购买人逾期付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把购买人的一般违约责任等同于根本违约,不符合合同处理原则。消协建议修改为:逾期在X日内,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旅行,逾期超过X日之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一定比例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发表于2012-05-11
陷阱13有些合同规定双方承担违约金的比例大小显失公平。消协认为应按同一比例比较公平。
发表于2012-05-11
陷阱14很多合同规定在房屋交付时不能以房屋有一般质量问题而拒接钥匙,排除了购买人对出卖人履行义务时有瑕疵的抗辩权。消协建议修改为:交房时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购买人正常使用的,购买人有权拒接钥匙而不视为违约。出卖人在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仍未整改完毕,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发表于2012-05-11
第三大类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条款
陷阱15有的合同约定出卖人不退定金的条款,这显失公平。消协建议修改为:出卖人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发表于2012-05-11
陷阱16有些合同约定解决争议先仲裁,仲裁不服再诉讼。消协建议修改为:二者只选其一。 
发表于2012-05-11
陷阱17有的合同规定房屋保修依据《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该办法已经废止,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法规2001.1.30生效)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6.30建设部第80号令)
发表于2012-05-11
陷阱18开发商往往在合同中约定由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消协建议修改为:前期由开发商临时聘用物业公司,指定临时业主公约,待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聘用物业公司,制定业主公约。 
发表于2012-05-11
陷阱19有些合同规定:本契约经双方签章并经房地产买卖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生效。按有关法律,商品房买卖合同无需批准生效,消协认为应该修改为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