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沈阳“限购令” 限购对象

发表于2011-03-02
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 (论坛新闻)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另选地块供应。
发表于2011-03-02
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 (论坛新闻)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另选地块供应。
发表于2011-03-02

六 沈阳市规划国土局要加强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的监管,因企业原因闲置满1年的地块,要依法收取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启动建设;闲置满2年的,要收回土地使用权。要严肃查处囤地炒地等非法转让房地产用地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发表于2011-03-02
       七 沈阳市规划国土局要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要建立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竞买人,一经查实立即禁止该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与土地竞买活动。
发表于2011-03-02

八 有关部门要加快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加大房地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建设力度,对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做到优先安排、优先实施;对拟出让地块实行配套先行,加快普通商品住房供给。要优化投资服务环境,加强信息交流,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审批时限,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审批开设绿色通道。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房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并为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

发表于2011-03-02

九 在沈阳市人口密集、房价过高的二环区域内,暂时实行居民家庭限购住房套数政策,即:已拥有1套住房的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在沈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上述区域内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沈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述区域内向其售房。

发表于2011-03-02

十 沈阳市房产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商品住房项目在建建筑单体达到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条件时,必须及时报批预售方案,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要在预售现场公示批准证件及其他应公示的信息,并对预售的商品住房实行明码标价,对违反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关闭其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预售,不得进行展销活动。

发表于2011-03-02
       十一 沈阳市房产局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确保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要加快推进存量房网上交易,全面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存量房买卖应当通过资金监管进行交易。要规范房地产市场经纪行为,加强经纪机构执业资格管理,建立完善信息平台和诚信考核办法。要进一步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统计基础数据,建立沈阳市统一的数据平台。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和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商品房预售等相关信息。
发表于2011-03-02

十二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沈阳市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完善措施,强化落实。要严格实行问责制,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工作不力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责任。特别是房产、物价、规划国土、税务、建设等部门,要根据沈阳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采取经济、行政等措施,通过联合执法、综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实现年度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