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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2014年底前辽宁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减半征收

发表于2013-06-04

    昨日,记者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了解到,到2014年底前,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

    近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公告。

    减半征收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全省参保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险费保的用人单位,均执行减半征收的规定。

    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调整费率方式执行,即在减半征收期限内将费率调整为现行费率的50%。

    用人单位应及时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期限截止后,应及时恢复全额缴纳。用人单位补缴所属期为减半征收期限之前的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时,仍按全额缴纳。

 

发表于2013-06-05

这个本来也不是自己交的

发表于2013-09-16

不太懂啊!

发表于2013-09-17

生育保险费时,仍按全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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