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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看看吧,关于小区电话安装的相关要求

发表于2010-12-23
《关于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看看吧,关于小区电话安装的相关要求
 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浏览:730  录入时间:2008-5-16 15:51:57
沈建发﹝2008﹞ 61号
 
 
 
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和商住楼
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和辽宁省建设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我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建设行为的通知》(辽通信管联〔2008〕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建设,保证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辽宁省地方标准《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21/T1563-2007,以下简称《技术规程》)。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通信设施的建设应与城市发展规划和电信发展规划相适应。
   二、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配套通信设施包括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以及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
   三、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的通信配套设施建设要纳入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所需一并纳入相应住宅小区或商住楼的建设项目预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建设和移交。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应随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监理、同时验收。
   四、从事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应依法具有相应的资质。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六、2008年6月1日前已经设计尚未开工的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工程,应由设计单位按《技术规程》的要求修改设计,并与施工企业做好技术交接工作。
   七、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通信设施的设计文件作为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一部分,应当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八、严格工程建设环节的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质量责任,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技术规定,不得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对达不到要求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通信设施△ 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室
发表于2010-12-23
发表于201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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