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 | 1 |
/1页
go

主题:室内采暖设施别自己改 违规最高罚款3000元

发表于2011-12-19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条例》第三十八条
  
  用热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采暖设施;
  
  (二)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六)其他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和其他用热户用热质量的行为。
  
  用热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发表于2011-12-19
专家解读
  
  一些用户出于房屋美观和个人方便的目的,改变了供热设施布局和走向,如:将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阳台等部位联通,改变了散热器的布局和管径及其走向,或者装修时遮挡了暖气片;
  
  在自家室内系统上安装了循环泵,或者放水取热装置,或取用系统中热水用于其他用途等。
  
  用户上述行为仅考虑了自家利益,却造成循环不畅或者多消耗了系统内的热量,致使自身或其他用户的室温不达标,从而影响到整个楼栋、小区的供热系统运行效果。
  
  所以由此造成的后果及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用热户承担。
  
发表于2011-12-19
用户违规最高罚三千元
  
  《条例》第四十三条
  
  用热户违反本条例三十八条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专家解读
  
  个别用户觉得自家暖气不热,在家中安装了循环泵,吸走了别人家的热源,自家热乎了,别人家却冷了;还有的用户私自安放水阀放热水,造成了锅炉房大量热水流失,用冷水添加,结果也导致了多数居民家不热。
  
  擅自改动室内采暖设施等一系列的违规行为,此次《条例》有了明确的处罚标准。
  
  用户有上述行为,造成室内温度不达标,用户自行承担责任,与供热公司无关。
  
  造成其他居民家室温不达标,其他用户可以向其索要赔偿等。
  
  行政执法部门有权责令违规的用户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上一页 | 1 |
/1页
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