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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沈阳:冬季供暖要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

发表于2013-09-14

市政府决定提前供暖 必须实行

    冬季供暖要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客厅等温度不低于18℃。新建建筑应当采用供热计量设计,并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这是昨日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作出的规定。


    供热必须24小时不间断


    停热8小时以上要提前24小时通知

    草案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按照规定供热,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供热设施如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要停热8小时以上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主管部门。

    供热起止时间由天气决定


    提前或延长供热将给予企业补偿

    去年我省政协委员曾建议根据天气状况可适时提前供暖,由于提前供暖产生的费用一直未能给予明确,为此并没有统一和明确的举措,只是个别供暖企业象征性的提前两天供热。

    此次草案规定,市政府应根据本市气象变化等实际情况,确定和公布年度供热起止时间,政府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未经市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新房配计热和调温装置


    老房节能改造时安装 建筑单位负责

    供暖计量收费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但推行起来难度之大。此草案明确提出,新建建筑应当采用供热计量设计,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该草案也规定,政府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如果未采用供热计量设计的,其施工图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也不予验收和使用。

    草案提到,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质量要有所保证,供热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整个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最终的费用可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辽宁目前一些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试点用户,草案规定对这一群体仍旧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交纳热费。


    卧室客厅都不得低于18℃


    测温退费标准按温差和累计时间算

    草案规定,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客厅等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

    室内温度测量办法由省供热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供热单位未按规定或约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未达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退还采暖费应当根据温差和累计时间并按收费标准计算。

    今年1月中旬《沈阳市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颁布并开始实施,室温不达标退费标准如下:

    缴费问答


    新房未办入住不用交采暖费

    草案对多种情况下谁来交采暖费和怎么交暖费作出了界定。

    用户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及时交采暖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采暖费。

     困难单位可分期付款

    新建住宅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采暖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买受人承担采暖费。租赁房屋的采暖费,由房屋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采暖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缴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分期交款合同。既不交费,又不与供热单位签订分期交款合同的,供热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交;催交通知书送达15日后,对仍不缴费的已经分户的用户,可以停止供热。

     停供期间须交“基础费”

    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既有建筑室内采暖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可以申请暂停供热。申请暂停供热的用户应当在采暖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当至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同意停止供热的,用户应当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发表于2013-09-14

我最喜欢24小时温暖入春的感觉。超级喜欢超级棒呀。

发表于201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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