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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退房有学问,千万别大意

发表于2013-07-15

买房是一笔巨大的,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头筹大事,甚至是毕生所求,既然如此重要,自然要精挑细选,仔细斟酌,避免遗憾。但现实中,总有一些问题的发生是与他们的许诺,我们的期待不符的,在这种环境下,我们看一看那些情况可以通过退房来弥补缺憾

一、 延迟交付房屋

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交房的具体日期,切记使用诸如“大概”“可能”等含糊词语,以免日后发生纠纷。一般情况下,因为延迟交付房屋而退房的约定期限是30天到90天,如果开发商在这个期限内还不能交房,购房人就可以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交付房屋贷款。

二、 开发商将房屋抵押

如果开发商在将房屋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或者在出售房屋之前就已经把所售房屋抵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购房人不知晓的情况下,开发商将已经被抵押的房子卖给购房人,合同无效,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

三、 拿不到产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这三个证件是办理产权证的必要条件,如果是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购房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产权证,如约定此条件可退房,购房人就可以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

 

 

先给大家总结三条

 

发表于2013-07-16

呃,受用

发表于2013-07-16

恩,是得懂点儿法律了

发表于2013-07-16

昂,赞一下楼主

发表于2013-07-16

哎,其实就是懂得也不想退啊,麻烦,就希望开发商都有点儿良心吧

发表于2013-07-16

开发商啊,无尖不成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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