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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未缴清契税的如何处理的问题

发表于2013-11-11

近日,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通告,对于2007年底前少缴的契税,在本月底前缴清不征滞纳金。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介绍,契税的滞纳金对于个人购房来说,购房者从签订合同之日算起,730天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缴纳契税,超过这一期限要征收滞纳金,滞纳金征收比例与企业相同。
很多购房者在2年内都没有拿到房子,难道也要缴纳契税吗?工作人员表示,不论2年内是否交房,都要在签订合同后的2年内缴清契税,否则就要征收滞纳金。
而对于少缴税的纳税人,滞纳金的征收是根据少缴部分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征收。
记者粗略计算了一下,如果一位购房者纳税义务发生在2007年12月31日,其少缴契税金额为1万元,那么滞纳金将从2010年1月1日开始算起,如果在今年12月1日缴纳契税,滞纳金将达到7150元左右。 

发表于2013-11-13

说的呃还挺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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