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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购房准备时 教你巧避陷阱

发表于2012-05-11
第三大类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条款
陷阱15有的合同约定出卖人不退定金的条款,这显失公平。消协建议修改为:出卖人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发表于2012-05-11
陷阱16有些合同约定解决争议先仲裁,仲裁不服再诉讼。消协建议修改为:二者只选其一。
发表于2012-05-11
陷阱17有的合同规定房屋保修依据《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该办法已经废止,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行政法规2001.1.30生效)及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6.30建设部第80号令)
发表于2012-05-11
陷阱18开发商往往在合同中约定由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消协建议修改为:前期由开发商临时聘用物业公司,指定临时业主公约,待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聘用物业公司,制定业主公约。
发表于2012-05-11
陷阱19有些合同规定:本契约经双方签章并经房地产买卖主管机关审查批
准后生效。按有关法律,商品房买卖合同无需批准生效,消协认为应该修改为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 
发表于2012-05-11
陷阱20有的合同规定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的效力。消协认为该条款与合同法的法理不符,应修改为: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在意思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具有同等的效力,相冲突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效力优于印刷文字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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