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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杜绝土地市场“潜规则” 需要依法行政

发表于2006-04-05
随着4月的来临,一场没有硝烟的土地争夺战拉开了序幕。从4月3日开始北京有25块土地集中上市挂牌交易,总建筑面积达268.88万平方米,完成2006年初公布的540万平方米供应计划的一半。这对于前两年备受土地饥渴“煎熬”的众开发商来说,够吊胃口的了。 

  然而让开发商没有胃口的却是可能“势”比天高的地价,特别是土地市场的“潜规则”——有钱也不一定能拿到地。因为所谓的拿地,虽然现在通过“招拍挂”,但并非就是单纯的市场行为。 


  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这一法律关系的属性来看,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以出让方的身份,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书面出让合同,确立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合同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严格地说,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权来实现的,作为出让方的政府有对受让方使用土地情况的监督权和制裁权,不仅仅是“一方交钱拿地,一方收钱供地”的交易。 


  开发商通过“招拍挂”拿地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就是在这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框架内完成的,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合理、有效的出让、利用还取决于土地管理部门是否依法履行此项行政职权以及依法行政的水平。这也是去年北京银泰中心和北京摩根中心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时的不同遭遇(土地出让金前者被准许补缴而后者被拒收)被业界广泛议论的原因。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对当事人影响较大。应严格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听证的目的是听取处罚对象的陈述和申辩意见,防止出现误罚、错罚、乱罚。否则就属违法处罚,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上了法院,也要输官司。 


  公正的行政行为是要做到对不同的对象同样对待,即外地(外国)企业与本地(本国)企业同样对待,小型(民营)企业与大型(国有)企业同样对待,公民办事与法人办事同样对待。同样对待不仅是指适用同样的法律法规,还包括适用同样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要减少自由裁量权,不能把行政权力和部门利益结合在一起。 


  公开、公正、公平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对行政违法行为造成相对人经济损失的,应由行政机关实行经济赔偿(国家赔偿)的同时,并对责任人员实行追偿。
发表于200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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