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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沈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发表于2005-05-31
沈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速住房商品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针对《沈阳市职工

购买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市兴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常德支行和中

国农业银行沈阳市金锋支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受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中心批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业务。

    第三条: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专项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

房公积金而形成的贷款基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凡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拟购买住房(包括房改住房、商品

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联建住房和私有产权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一、借款人系沈阳市市区常住户口,或有在沈长期居住有效证明文件;

    二、按月存储住房公积金;

    三、有合法的购房证明;

    四、具有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具有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用拟购买的住房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做抵押(或质押);

    六、同意办理贷款担保、保险及相关手续。
    第三章  贷款申请受理程序

    第五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协

议)及公积金查询卡到单位所在区资金中心办事处申请,(于洪区到铁西办事处

,东陵区到大东办事处),符合贷款条件的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住

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到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办理抵

押、担保、保险、公证手续。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由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组成的组合贷款,持

购房合同(协议)、身份证、户口本、公积金查询卡到个人存储住房公积金所在

银行申办,并由所在区资金中心办事处进行公积金认证,分别填写住房公积金贷

款材料和银行贷款材料,到市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办理抵押、担保、保险、公证

手续。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贷款的发放、支用和还款

    第七条   贷款额度: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调整为20万元(包括组合贷款住房公积

金配比部分),且不超过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70%。
    第八条   贷款期限: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年限为一年,最高年限为30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为3.6%,5年以上为4.05%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计、结息规则不变。
    以上贷款利率调整从1999年10月21日起执行;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的档次利率调整。
  第五章 贷款保证

    第十一条:抵押保证。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将住房价

值全额抵押给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并分别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和市产权发证

中心办理抵押登记和他项权证手续(担保公司可全程代理)。抵押登记费按贷款

额的0.5‰收取(房改住房贷款免收抵押登记费)。他项权利证费每户50元(房改

房只收工本费)。

    第十二条:贷款履约保证。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必须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

公积金中心)、受托贷款人(银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由担保公司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全部到期后仍未

还清本息余额的,担保公司(即保证人)三十日内代为偿还倘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及滞纳金。保证人代为还偿后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获得清偿。履约保证收

费为贷款额的0.8%,即贷款额*0.8%,保费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收。担保费由借

款人一次性支付。
    第六章 贷款保险
    第十三条: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需在贷款支用前到指定的保险公司(可

代办)办理房屋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保管,保险费由借款

人一次性支付。
    第十四条:保险费按购房款总额的年费率收取。年费率按贷款的不同年限计

算,贷款1-5年(含5年)1‰,6-10年(含10年)0.8‰ ,11-20年0.6‰,计算公

式为:购房款总额*年费率*贷款年限。

    第七章 贷款公证
    第十五条: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必须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公证费

按每户10元收取。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第六章 贷款保险
    第十三条: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需在贷款支用前到指定的保险公司(可

代办)办理房屋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保管,保险费由借款

人一次性支付。
    第十四条:保险费按购房款总额的年费率收取。年费率按贷款的不同年限计

算,贷款1-5年(含5年)1‰,6-10年(含10年)0.8‰ ,11-20年0.6‰,计算公

式为:购房款总额*年费率*贷款年限。

    第七章 贷款公证
    第十五条: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必须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公证费

按每户10元收取。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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