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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被骗购 政府的责任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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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经济适用房被骗购 政府的责任何在?
水狼狐
发表于
2005-06-23
进微信群讨论
最近,北京市内两处经济适用房楼盘“放号”销售导致“火爆”和混乱场面,如何尽快解决经济适用房存在的突出问题再次引起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
为买到三环新城四期的经济适用房,数十天前,一些市民就开始在售楼处前“安营扎寨”,24小时排队等候,可临近“放号”时却被开发商告知改为“摇号”,调查显示,有九成购房者不相信“摇号”的真实性。另一处经济适用房天通苑“放号”过程中,由于开发商几度更改“放号”地点,数千人苦等几昼夜排的购房长队一度出现混乱,不得不出动保安、警察维持秩序。而“倒号”等骗购行为也引起了购房者不满。
似乎是作为一种回应,6月19日有媒体报道说,北京市拟出台新措施严打经济适用房骗购行为,市建委将把经济适用房购买人资格公示的范围由网上和办公现场公示扩大到购买人所在的街道和单位。此前已经有46户家庭被查实存在虚报个人申请资料、伪造户口簿、单位公章等行为,其所购房屋已被收回。
这些举措当然是值得肯定的,这至少表明地方政府部门在试图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但是,当前,要想下决心真正解决经济适用房建设开发销售中存在的一系列突出问题,仍须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就是提供公共服务。而所谓的管理和维护秩序,最终的目的还在于服务。凡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地方,政府部门都有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都有义务确保合法、有序、公平、公正等服务的质量。经济适用房问题同样如此。既然确保中低收入者“居者有其屋”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既然经济适用房在本质上是一项事关中低收入家庭安居的公共福利,既然我们已经推出了相关优惠政策,那就应当千方百计确保它的平民本色“不变味”,就不能放弃应有的监管责任而任由开发商一手操作,更不能允许“倒号”、骗购等不法行为的存在。
我们所努力构建的政府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第一要义就是其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源于一定的法律依据,严格依法行事,严格依规则办事。这就需要我们解决问题的前提和首要条件是先得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则。经济适用房问题之所以出现今天这种“无序”状态,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规则的缺失,是法制不健全的表现。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但若干年来的既成事实是,有关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申请程序、出售条件在各个地方却一直缺乏明确而具体的实施办法,或者说虽有了较明确的管理办法但其可操作性又较差。仅拿购房资格审核这样一个敏感而现实的问题来说,迄今还没有看到哪个城市的政府部门敢说自己都解决“好”了的,因而导致所谓的“便宜了富人”、“开着奔驰、宝马来买房”的现象具有普遍性。
众所周知,经济适用房“一房难求”现象的发生,源于供应量的严重不足。这看上去是开发商在嫌利润回报较低而不感兴趣的问题,但实际上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利益观错位,不愿意花力气建设经济适用房”。因为用于高档商品房建设的土地收益远远大于经济适用房用地,一些地方甚至大大缩减或停止了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显然,这不仅仅是落不落实中央政策的问题,而是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中给自身如何定位的问题——究竟是为民谋利还是与民争利?当然,住房市场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政策性住房只能作为必要的补充。但是,无数事实已经证明,房地产问题,“决不是一个简单、纯粹的市场问题,而是一个关系民生的,体现政府执政理念的大问题”。这样看来,如何确保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符合的适当的经济适用房供给量,如何在推进住房市场化和建设经济适用房之间保持一种合理的比例关系,就成为考验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履行职责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尺。
解决好了上述问题,经济适用房就不再“一房难求”。
范德彪第一
发表于
200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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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
最近,北京市内两处经济适用房楼盘“放号”销售导致“火爆”和混乱场面,如何尽快解决经济适用房存在的突出问题再次引起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
为买到三环新城四期的经济适用房,数十天前,一些市民就开始在售楼处前“安营扎寨”,24小时排队等候,可临近“放号”时却被开发商告知改为“摇号”,调查显示,有九成购房者不相信“摇号”的真实性。另一处经济适用房天通苑“放号”过程中,由于开发商几度更改“放号”地点,数千人苦等几昼夜排的购房长队一度出现混乱,不得不出动保安、警察维持秩序。而“倒号”等骗购行为也引起了购房者不满。
似乎是作为一种回应,6月19日有媒体报道说,北京市拟出台新措施严打经济适用房骗购行为,市建委将把经济适用房购买人资格公示的范围由网上和办公现场公示扩大到购买人所在的街道和单位。此前已经有46户家庭被查实存在虚报个人申请资料、伪造户口簿、单位公章等行为,其所购房屋已被收回。
这些举措当然是值得肯定的,这至少表明地方政府部门在试图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但是,当前,要想下决心真正解决经济适用房建设开发销售中存在的一系列突出问题,仍须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就是提供公共服务。而所谓的管理和维护秩序,最终的目的还在于服务。凡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地方,政府部门都有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都有义务确保合法、有序、公平、公正等服务的质量。经济适用房问题同样如此。既然确保中低收入者“居者有其屋”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既然经济适用房在本质上是一项事关中低收入家庭安居的公共福利,既然我们已经推出了相关优惠政策,那就应当千方百计确保它的平民本色“不变味”,就不能放弃应有的监管责任而任由开发商一手操作,更不能允许“倒号”、骗购等不法行为的存在。
我们所努力构建的政府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第一要义就是其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源于一定的法律依据,严格依法行事,严格依规则办事。这就需要我们解决问题的前提和首要条件是先得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则。经济适用房问题之所以出现今天这种“无序”状态,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规则的缺失,是法制不健全的表现。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但若干年来的既成事实是,有关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申请程序、出售条件在各个地方却一直缺乏明确而具体的实施办法,或者说虽有了较明确的管理办法但其可操作性又较差。仅拿购房资格审核这样一个敏感而现实的问题来说,迄今还没有看到哪个城市的政府部门敢说自己都解决“好”了的,因而导致所谓的“便宜了富人”、“开着奔驰、宝马来买房”的现象具有普遍性。
众所周知,经济适用房“一房难求”现象的发生,源于供应量的严重不足。这看上去是开发商在嫌利润回报较低而不感兴趣的问题,但实际上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利益观错位,不愿意花力气建设经济适用房”。因为用于高档商品房建设的土地收益远远大于经济适用房用地,一些地方甚至大大缩减或停止了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显然,这不仅仅是落不落实中央政策的问题,而是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中给自身如何定位的问题——究竟是为民谋利还是与民争利?当然,住房市场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政策性住房只能作为必要的补充。但是,无数事实已经证明,房地产问题,“决不是一个简单、纯粹的市场问题,而是一个关系民生的,体现政府执政理念的大问题”。这样看来,如何确保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符合的适当的经济适用房供给量,如何在推进住房市场化和建设经济适用房之间保持一种合理的比例关系,就成为考验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履行职责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尺。
解决好了上述问题,经济适用房就不再“一房难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