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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沈阳』对《金廊7-1号地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异议

发表于2011-06-04
说明:
《金廊7-1号地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590号令;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沈政发9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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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补偿方案》中所定的房屋均价为7400元/平方米,请明确给出得到此价格的依据以及此价格在货币补偿中的作用。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 《补偿方案》依据沈政发98号文件制定,但该文件中关于“拆迁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在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20%~30%”的内容并没有在《补偿方案》中得到体现,这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3. 依据沈政发98号文件中关于“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标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由市政府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内容的规定,我们认为鉴于近期国家楼市调控政策的影响,应该重新评估并适当上调临时安置补助费。
4. 依据沈政发98号文件中关于“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应优先规划、优先审批、优先建设。有关地区或单位要提前介入,与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制定并落实安置房屋规划建设方案,确保被拆迁人按协议约定期限得到及时安置。”内容的规定,我们强烈要求在《补偿方案》中的“产权调换房回迁时间”一节中明确给出回迁时间或过度期限,不得以“产权调换房源建设工期为30个月”敷衍被征收人。按照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之规定,对于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的一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必须明确回迁日期或过度期限,这样才能保证协议签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地位。
5. 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第十条中关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之规定,本《补偿方案》自下发到被征收人之日起(2011年04月18日)至要求反馈意见之日止(2011年04月21日),只有4天时间,而且这四天全部为工作日,根本没有给被征收人以彻底理解《补偿方案》的时间,严重的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且明显违背了国务院第590号令之规定。我们要求依法延长征求意见时限,如果此要求不能被满足,我们将保留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第七条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进行举报的权利,并声明由此而产生的对《补偿方案》理解争议及产生的后果,完全由沈河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室承担全部责任。
发表于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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