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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买房盲目付定金竹篮打水一场空

发表于2005-08-20
 
在商品房买卖中通过订立认购书、订购书或者预购书的形式向消费者收取定金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了。但是,某些开发商也正是利用制定这些格式合同的机会,为消费者设置了暗藏的“定金”陷阱,许多购房者身受其害!近日,中消协公布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警惕的九大陷阱,其中“认购定金难以归还”被列为首位。据广东省消委会介绍,关于购房定金的投诉已成为包括楼房质量、面积欺骗、虚假广告、更改规划等在内的购房投诉热点之一。 


哪种定金绑住消费者? 


确定你是否买了房子,朋友总是习惯的问:付定金了没?如果付了,你就已经泥足深陷无法自拔了!消费者买房时须先签订认购协议书,并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在广东乃至全国的房地产行业内都是一个惯例。开发商收取定金后,往往会借收取定金的优势,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迫使消费者接受一些不愿接受或者不利的条款,签订认购书显然成为一些开发商绑住购房者的手段。那么定金的效力如何确认呢?  


第二种是开发商在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与消费者签订《认购书》并收取定金。这种定金是以合同形式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王先生先是在工业大道附近落定金准备购买一处物业,后来考虑到小孩子上学的原因决定放弃这一地段,但是售楼人员拒绝归还定金,让王生很苦恼。最后在售楼人员的劝说下,他转而购买同一开发商在东山区开发的另一物业,定金也跟着转过来充当了首期款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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