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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英国的“无家可归”和“流浪汉”政策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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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从英国的“无家可归”和“流浪汉”政策说起
bailiff
发表于
2005-04-26
进微信群讨论
由孙志刚收容致死案引发废除收容遣送办法一事,令人感慨殊深,并回忆起一件往事。
好几年前,我到英国去考察住房问题。为了保证考察质量,行前在国内收集了许多资料。其中有一项从报上取得的资料表明,英国的无家可归者有30万人。由于无家可归者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住房状况,又担心这项资料可能不准确,因而把它作为考察时需要弄清楚的一个问题,并在访问英方有关官员时提了出来。
一、当年访问时的问答纪录
问:英国有没有无家可归者?
答:没有。人人有房住是一项基本人权。英国每100户居民有113套住房,空出的住房公房占多数,因而有了保证人人有房住的雄厚物质基础。为此,英国制定了消除无家可归者的政策,并在有关法律中规定,一个区的公民中有人成了无家可归者,区政府要负法律责任。所以,一个区如果有公民无房住,区政府就会分房给他住。如果他不愿意住而露宿街头,区政府就以政府要负法律责任为由,“劝说”他们住在屋里。有法律保证区里的公民都住在屋里,英国就没有无家可归者。
问:来时路过西敏士桥,看见有人在桥下遮阴处露宿,那是些什么人?
答:那是“流浪汉”。有些人离开自己居住的城市,跑到另外一个城市去流浪。他所流浪城市的区政府没有为他们提供住房的义务,又没有劝说他们住到屋里的“法律责任”,致使这些人可以自由地流浪和露宿街头。因为他们在原籍有房可住而不回去住,是有家不归,故不能叫无家可归者,只能叫“流浪汉”。
问:能不能由政府将他们送回原籍(这时想起了我国的收容遣送办法)?
答:不能。因为这样会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也就是侵犯人权。特别是流浪汉中有一部分人属于“弱势群体”。对于“弱势群体”,政府只能关心他们,而不能侵害他们。
问:英国各城市区政府是如何关心流浪汉的?
答:首先是区政府对来到本区流浪的“流浪汉”进行登记。在登记之前说明,登记是为了帮助他们,而且他们有拒绝登记的自由,登记之后还有随时离开的自由。说明这些以后进行登记,就不会侵犯公民的权利。登记后区政府的关心和帮助主要有两项:一是,每天供应一顿早餐,只有牛奶、咖啡和面包, 属于较低水平;二是,每周一次让“流浪汉”到浴室去洗澡和洗衣服。如果“流浪汉”长期不洗澡和洗衣服,会有碍健康和“环保”,既是“劝”他们去,又有一定的“强制”力。
问:只供应早餐而不供应中、晚餐,“流浪汉”是否会挨饿?
答:英国城市里的面包房等食品店,每天晚上关店前,都要把当天生产而没有卖出去的面包和食品,先装入小纸袋,然后统一装入大塑料袋置于门前,等着午夜由垃圾车拉走。极少数身无分文的“流浪汉”,只要去拿一袋回来,就可顶两三天的中、晚饭,维持低水平的生活。但这仅是极少数 。而大多数“流浪汉”,仍有其经济来源,并能解决自己的中、晚饭问题。
问:对“流浪汉”的政策需要掌握那些尺度?
答:首先要尊重“流浪汉”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尊重人权。这是严肃的法律问题,必须严格遵守。其次,要对“流浪汉”给以适当的照顾。这种照顾不属于法律责任,而是表示政府对“流浪汉”的关心。
由于“流浪汉”属于暂时不从事工作和生产劳动的人群,政府总是希望他们不要长期流浪,而适时转为劳动者。所以政府的“关心”尺度,也是政府的政策,是让他们过得去,即实行较低水平供应,而不宜让他们过得“好”。也就是说,不要制订出一个养懒汉的办法。当然,这也考虑了区政府的经济承受能力。据了解,欧洲各国对“流浪汉”的政策大体是相同的。曾经有一段时间,比利时对“流浪汉”的关心“过了头”, 让他们过得“好”,从而造成“流浪汉”大大增加,不得不调整政策。这一教训已为欧洲各国所记取。
二、从中引出来的几点想法
1、无家可归者和流浪汉是世界许多国家都存在的问题,我国也不例外。他们中的多数人,属于社会的弱势人群。处理好他们的问题,对于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让无家可归者适时转为有家可归者,让“流浪汉”过得去并适时转为安居乐业,是在我国的住房领域内,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例如,在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 要服务于那些人, 服务的生活水平如何, 就要从我国各城市的经济实力出发,经过精心研究,作出既办得通又办得妥当的安排。
2、英国早已制定消除无家可归者的政策并载入法律。我国也已把“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列入房改的目标之一。这是考虑到我国现实的经济水平,只能把它列为奋斗目标。这就要求我们继续努力,推进经济发展和提高居住水平。争取在不太长的时间内,“水到渠成”地把“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和 消除无家可归者,载入《住宅法》或有关法律中。
3、英国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提出了要关心弱势人群的问题。我国在制定房改政策时,把解决好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作为重点;在推行廉租屋时,首先解决属于弱势人群的“双困户”。这都是完全正确的。不可讳言,实行这一政策,既受到我国经济水平低的限制,又会牵涉许多方面的利益,因而困难很多,阻力不小。但只要我们坚定信心,坚持不懈,不断改进。随着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和房改进一步深化,这项工作必将越做越好。
4、英国在制定流浪汉政策时,把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放在首位。我国原有的收容遣送办法的主要问题,是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撤销这一“违宪”的办法,是顺理成章的事。
5、在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中,农民做出了极为重大的贡献。解放前,广大农民唱着“穷人家,要翻身,世道才像话”的歌,跟着党闹革命。在解放军中,占最大比重的是农民子弟;上百万的支前队伍,更是农民组成的。想不到解放几十年后,我们却制定出了把进城农民作为主要对象的收容遣送办法,实在令人痛心。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从产业革命以后开始的、以农民向城市转移为主要标帜的城市化进程,能够不断地、成若干倍直至一百倍地产生集聚效应,并成为近代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主动力。城市的大发展, 不仅加速了城市现代化,而且会以雄厚的资金,、技术和人才去支援农业, 加快农业现代化的步伐。可惜,我们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不去研究我国城市集聚效应不够高的原因并积极地去解决,而是消极地采取限制农民进城的办法。希望汲取上述教训,认真检查我们正在执行和即将制定的法规,不要再出现丝毫侵害人民,特别是农民和其他弱势人群基本权利的内容。同时,及时制定加速城市化进程的政策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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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几年前,我到英国去考察住房问题。为了保证考察质量,行前在国内收集了许多资料。其中有一项从报上取得的资料表明,英国的无家可归者有30万人。由于无家可归者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住房状况,又担心这项资料可能不准确,因而把它作为考察时需要弄清楚的一个问题,并在访问英方有关官员时提了出来。
一、当年访问时的问答纪录
问:英国有没有无家可归者?
答:没有。人人有房住是一项基本人权。英国每100户居民有113套住房,空出的住房公房占多数,因而有了保证人人有房住的雄厚物质基础。为此,英国制定了消除无家可归者的政策,并在有关法律中规定,一个区的公民中有人成了无家可归者,区政府要负法律责任。所以,一个区如果有公民无房住,区政府就会分房给他住。如果他不愿意住而露宿街头,区政府就以政府要负法律责任为由,“劝说”他们住在屋里。有法律保证区里的公民都住在屋里,英国就没有无家可归者。
问:来时路过西敏士桥,看见有人在桥下遮阴处露宿,那是些什么人?
答:那是“流浪汉”。有些人离开自己居住的城市,跑到另外一个城市去流浪。他所流浪城市的区政府没有为他们提供住房的义务,又没有劝说他们住到屋里的“法律责任”,致使这些人可以自由地流浪和露宿街头。因为他们在原籍有房可住而不回去住,是有家不归,故不能叫无家可归者,只能叫“流浪汉”。
问:能不能由政府将他们送回原籍(这时想起了我国的收容遣送办法)?
答:不能。因为这样会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也就是侵犯人权。特别是流浪汉中有一部分人属于“弱势群体”。对于“弱势群体”,政府只能关心他们,而不能侵害他们。
问:英国各城市区政府是如何关心流浪汉的?
答:首先是区政府对来到本区流浪的“流浪汉”进行登记。在登记之前说明,登记是为了帮助他们,而且他们有拒绝登记的自由,登记之后还有随时离开的自由。说明这些以后进行登记,就不会侵犯公民的权利。登记后区政府的关心和帮助主要有两项:一是,每天供应一顿早餐,只有牛奶、咖啡和面包, 属于较低水平;二是,每周一次让“流浪汉”到浴室去洗澡和洗衣服。如果“流浪汉”长期不洗澡和洗衣服,会有碍健康和“环保”,既是“劝”他们去,又有一定的“强制”力。
问:只供应早餐而不供应中、晚餐,“流浪汉”是否会挨饿?
答:英国城市里的面包房等食品店,每天晚上关店前,都要把当天生产而没有卖出去的面包和食品,先装入小纸袋,然后统一装入大塑料袋置于门前,等着午夜由垃圾车拉走。极少数身无分文的“流浪汉”,只要去拿一袋回来,就可顶两三天的中、晚饭,维持低水平的生活。但这仅是极少数 。而大多数“流浪汉”,仍有其经济来源,并能解决自己的中、晚饭问题。
问:对“流浪汉”的政策需要掌握那些尺度?
答:首先要尊重“流浪汉”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尊重人权。这是严肃的法律问题,必须严格遵守。其次,要对“流浪汉”给以适当的照顾。这种照顾不属于法律责任,而是表示政府对“流浪汉”的关心。
由于“流浪汉”属于暂时不从事工作和生产劳动的人群,政府总是希望他们不要长期流浪,而适时转为劳动者。所以政府的“关心”尺度,也是政府的政策,是让他们过得去,即实行较低水平供应,而不宜让他们过得“好”。也就是说,不要制订出一个养懒汉的办法。当然,这也考虑了区政府的经济承受能力。据了解,欧洲各国对“流浪汉”的政策大体是相同的。曾经有一段时间,比利时对“流浪汉”的关心“过了头”, 让他们过得“好”,从而造成“流浪汉”大大增加,不得不调整政策。这一教训已为欧洲各国所记取。
二、从中引出来的几点想法
1、无家可归者和流浪汉是世界许多国家都存在的问题,我国也不例外。他们中的多数人,属于社会的弱势人群。处理好他们的问题,对于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让无家可归者适时转为有家可归者,让“流浪汉”过得去并适时转为安居乐业,是在我国的住房领域内,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例如,在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 要服务于那些人, 服务的生活水平如何, 就要从我国各城市的经济实力出发,经过精心研究,作出既办得通又办得妥当的安排。
2、英国早已制定消除无家可归者的政策并载入法律。我国也已把“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列入房改的目标之一。这是考虑到我国现实的经济水平,只能把它列为奋斗目标。这就要求我们继续努力,推进经济发展和提高居住水平。争取在不太长的时间内,“水到渠成”地把“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和 消除无家可归者,载入《住宅法》或有关法律中。
3、英国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提出了要关心弱势人群的问题。我国在制定房改政策时,把解决好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作为重点;在推行廉租屋时,首先解决属于弱势人群的“双困户”。这都是完全正确的。不可讳言,实行这一政策,既受到我国经济水平低的限制,又会牵涉许多方面的利益,因而困难很多,阻力不小。但只要我们坚定信心,坚持不懈,不断改进。随着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和房改进一步深化,这项工作必将越做越好。
4、英国在制定流浪汉政策时,把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放在首位。我国原有的收容遣送办法的主要问题,是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撤销这一“违宪”的办法,是顺理成章的事。
5、在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中,农民做出了极为重大的贡献。解放前,广大农民唱着“穷人家,要翻身,世道才像话”的歌,跟着党闹革命。在解放军中,占最大比重的是农民子弟;上百万的支前队伍,更是农民组成的。想不到解放几十年后,我们却制定出了把进城农民作为主要对象的收容遣送办法,实在令人痛心。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从产业革命以后开始的、以农民向城市转移为主要标帜的城市化进程,能够不断地、成若干倍直至一百倍地产生集聚效应,并成为近代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主动力。城市的大发展, 不仅加速了城市现代化,而且会以雄厚的资金,、技术和人才去支援农业, 加快农业现代化的步伐。可惜,我们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不去研究我国城市集聚效应不够高的原因并积极地去解决,而是消极地采取限制农民进城的办法。希望汲取上述教训,认真检查我们正在执行和即将制定的法规,不要再出现丝毫侵害人民,特别是农民和其他弱势人群基本权利的内容。同时,及时制定加速城市化进程的政策和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