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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电动车停放在小区丢失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发表于2017-05-04
家住来宾市兴宾区维林某小区的江女士将电动车停放在小区,第二天早上发现电车不翼而飞,报警后电动车仍找不回来。江女士认为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但双方协商未果,遂将物业公司告到法庭。

事情还得从2015年5月说起,为了方便上班,江女士花了3100元买了一辆小飞哥牌电动车。去年5月8日晚,其骑电动车回家,领取了小区停车牌,将电动车停放在小区西面的屋檐下。第二天一早,她走到放车处发现车子不见了,向110报警。来宾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到现场处理,并出具了案件受理回执。江女士认为小区管理松散,导致她电动车被盗,且手上的停车卡一直在身边,并未遗失,肯定是物业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收取停车卡,也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车辆被盗,而且监控设备损坏,导致破案困难。遂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但物业公司不同意赔偿,江女士无奈之下起诉到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物业公司不同意赔偿,其辩称,物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正常的履行了职责,而且小区内有6家门面,都有门通往外面,可以不经大门自由出入小区,给小区的安保工作带来困难。案发后物业公司也和失主积极协商,赔偿了500元现金。物业公司还认为失主的电动车没有装大锁,也没有停放在统一管理的区域内,也应承担责任。但江女士否认收到了500元赔偿款。

由于双方对电动车的价格意见不同一,法院委托了鉴定机构对失窃电动车进行价格评估,该电动车评估价格为28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而且该小区曾发生多起类似失窃事件,存在监控损坏、又有多间门面能自由出入的隐患,而物业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江女士车辆被盗,且报警后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监控录像或其他相关信息协助破案,导致损失至今无法挽回,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过错。遂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江女士2800元,并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判决生效后,物业公司主动将赔偿款交到法院用于赔偿江女士的损失。

法官提醒市民,停车时注意索要相关凭证,停车在指定区域,注意上锁,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法院向该物业公司提出加强安保措施整改建议。待破案后,物业公司也可以就其损失向犯罪嫌疑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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