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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有人建议:住房土地使用权期满收回应给予补偿

发表于2005-08-21
在全国常委会向社会征求关于物权法草案的意见时,有人提出,因公共利益的原因,国家要在土地使用权期满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原出让期限与建筑物正常寿命之差给予适当补偿。 

有人认为,草案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续期的规定不够准确,应明确是一年以内,还是一年以上。 


有人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一年内,负责土地出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等形式通知原受让人在期限届满前续期,续期出让金应按比同等地块新出让价低的原则,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合理确定。 


对于这一问题,目前还有如下观点:有人提出,一般住房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也有使用年限是50年或更短时间的情况,对此应统一延长为70年,使用期届满后可采取交纳年费的方式进行续期;也有人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由现在的70年延长至100年,甚至延长至150年,从而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长久稳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应自动延长到土地上的建筑物消失或消亡为止。 
发表于2005-08-23
不会的 制定之前早就想到要收延期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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