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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邻居我们要团结起来,拒绝收房.行使我们的权力,向开发商讨回公道!!!向开发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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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各位邻居我们要团结起来,拒绝收房.行使我们的权力,向开发商讨回公道!!!向开发商索赔!!!
damao1956
发表于
2006-10-14
进微信群讨论
亲爱的各位邻居们:开发商根本就不具备交房条件.根据建设部验房、收房详细标准程序:1、合 同
(1) 开发商应出示完备合法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这些文件要看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2) 查看交付给您的商品房和合同签订的要购买的商品房是否一致,其结构是否和原设计图相同。
(3) 房屋面积是否经过房地产部门实际测量,与合同签订面积是否有差异。2.小区内
(1) 凡竣工的工程,一般须做到“五通一平”即煤气、上水、电热、污水、路通,一平
即楼前 6 米、楼后 3米场地要平整,不准堆积建材或杂物,以确保进出安全。要做到煤气表、电表(
单元表)、水表三表到户。室内清扫干净,水池、水盆、粪桶、垃圾道、门窗、玻璃、管道清理干净,无污物,达到窗明地净,地漏、雨水等处无堵塞杂物。
(2) 检查是否有规划、设计变更或小区缩水等问题;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入住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沈价发〔2005〕1号 2005/12/23
各区、县(市)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单位、物业管理单位:
近一时期,一些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在办理房屋入住时,向业主收取商品房对讲门费、对讲系统费、可视对讲系统费、防盗门费、内部电话安装费、道路建设费、门窗差价款,以及装修拆改抵押金(保证金)和装修管理费等费用。业主对上述收费意见较大。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切实减轻购房者的负担,制止房地产业存在的各种乱收费行为,现就房屋入住收费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中规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变相收取任何住房建设费用。据此,在办理商品房入住时(含实行产权调换的住房),除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严禁向业主收取对讲门费、对讲系统费、可视对讲系统费、防盗门费、内部电话安装费、道路建设费、门窗差价款等任何商品房价外的费用。 二、根据《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沈价发[1998]66号)、《沈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核评定试行办法》(沈价发[1999]202号)的有关规定,严禁向业主收取装修抵押金、保证金以及未经审批的装修管理费、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出入门证(卡)等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在办理房屋入住时,应严格按照《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沈价发[1998]66号)、《关于规范房屋入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沈价发[2000]251号)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按规定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不得向业主收费。
四、商品房销售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监督查询,标价方式须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各开发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将房屋座落、楼层、朝向、附属设施、销售价格以及其他合理收费项目向购房者公示;各物业管理单位应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向业主公示,同时,物业管理单位要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业价格行为监督检查,对房地产开发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不按规定项目收费或巧立名目乱收费、乱加价和价格欺诈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综上所述:开发商根本就不具备交房条件,他们是为了推卸违约责任;是一种严重欺诈行为!各位邻居我们要团结起来,拒绝收房.行使我们的权力,向开发商讨回公道!!!向开发商索赔!!!
快乐宝贝(过客)
发表于
2006-12-02
我认为应该把这个文件打印出来,贴出来,发出去,以便我们更多的业主知道,我们好联合起来,也更好给物业和施工单位施加心理压力.
sheie
发表于
200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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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发商应出示完备合法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这些文件要看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2) 查看交付给您的商品房和合同签订的要购买的商品房是否一致,其结构是否和原设计图相同。
(3) 房屋面积是否经过房地产部门实际测量,与合同签订面积是否有差异。2.小区内
(1) 凡竣工的工程,一般须做到“五通一平”即煤气、上水、电热、污水、路通,一平
即楼前 6 米、楼后 3米场地要平整,不准堆积建材或杂物,以确保进出安全。要做到煤气表、电表(
单元表)、水表三表到户。室内清扫干净,水池、水盆、粪桶、垃圾道、门窗、玻璃、管道清理干净,无污物,达到窗明地净,地漏、雨水等处无堵塞杂物。
(2) 检查是否有规划、设计变更或小区缩水等问题;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入住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沈价发〔2005〕1号 2005/12/23
各区、县(市)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单位、物业管理单位:
近一时期,一些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在办理房屋入住时,向业主收取商品房对讲门费、对讲系统费、可视对讲系统费、防盗门费、内部电话安装费、道路建设费、门窗差价款,以及装修拆改抵押金(保证金)和装修管理费等费用。业主对上述收费意见较大。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切实减轻购房者的负担,制止房地产业存在的各种乱收费行为,现就房屋入住收费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中规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变相收取任何住房建设费用。据此,在办理商品房入住时(含实行产权调换的住房),除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严禁向业主收取对讲门费、对讲系统费、可视对讲系统费、防盗门费、内部电话安装费、道路建设费、门窗差价款等任何商品房价外的费用。 二、根据《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沈价发[1998]66号)、《沈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核评定试行办法》(沈价发[1999]202号)的有关规定,严禁向业主收取装修抵押金、保证金以及未经审批的装修管理费、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出入门证(卡)等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在办理房屋入住时,应严格按照《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沈价发[1998]66号)、《关于规范房屋入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沈价发[2000]251号)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按规定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不得向业主收费。
四、商品房销售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监督查询,标价方式须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各开发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将房屋座落、楼层、朝向、附属设施、销售价格以及其他合理收费项目向购房者公示;各物业管理单位应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向业主公示,同时,物业管理单位要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业价格行为监督检查,对房地产开发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不按规定项目收费或巧立名目乱收费、乱加价和价格欺诈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综上所述:开发商根本就不具备交房条件,他们是为了推卸违约责任;是一种严重欺诈行为!各位邻居我们要团结起来,拒绝收房.行使我们的权力,向开发商讨回公道!!!向开发商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