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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沈阳25条房产新政活跃楼市

发表于2010-04-05

11月10日获悉,沈阳市正式出台了25条活跃房地产市场的新政策,用以鼓励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开发投资、优化服务环境,推动沈阳市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

今年以来,在全国房地产市场普遍低迷的情况下,沈阳房地产业“风景这边独好”,继续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态势。

为防止房地产市场的大起大落,继续保持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沈阳市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决定从今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25条活跃房地产市场的新政策。

涉及房地产开发的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1.考古勘探费、发掘费

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

3.人防工程拆迁补偿费

4.土地登记费

5.城市占道费

6.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7.存量住宅房屋转让手续费

8.存量非住宅房屋转让手续费

9.新建商品住宅房屋转让手续费

10.新建非住宅商品房转让手续费

11.住宅房屋登记手续费

12.非住宅房屋登记手续费

1、给予税费优惠。个人存量住房转让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暂缓征收。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按国家规定的1%收取;购买10000元/平方米以下住房缴纳1.5%的契税。

“25条房产新政”内容如下:

2、实行购房补贴。继续执行房交会期间购房补助政策。个人购买商品房缴纳专项维修基金,按现行标准的75%收取,交款时点为购房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前。

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交易手续费、个人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抵押(或预告)登记手续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查档证明费减半收取。

3、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单方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金额上限由15万元上调至20万元;夫妻双方贷款金额上限由25万元上调至40万元。

商品房贷款最长年限由25年延长到30年,存量房贷款最长年限由15年延长到20年。

贷款年龄限制由男60周岁、女55周岁,调整为男65周岁、女60周岁。

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

对于已经缴存公积金且已经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其再次购买住房时,可按有关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政策。

4、鼓励改善性购房。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沈阳市住房标准(2008年购房执行2007年人均27.01平方米标准;2009年购房执行2008年人均标准)、为改善其住房条件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或家庭中有年满18周岁以上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5、保护购房者利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的向社会承诺房价,开发企业要践诺守信,接受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并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6、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政府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由其自行购买住房。购房者凭购房的有效凭证向政府申领补贴。具体办法另行颁布。

7、做强房地产经济。继续举办辐射沈阳经济区的四季房交会。继续做强县域房地产市场。通过危旧房改造、村屯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县域房地产市场发展。农民购买达到一定标准的城镇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在同一居住地老人的户口,迁移到房屋所在地。

8、鼓励定价开发。鼓励开发企业依法依规定向、定价开发建设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商品住房。

9、采取净地(期地)方式出让土地。只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与区级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或原用地单位签订拆迁承包协议(或补偿协议),在相关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处理好土地和地上物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可提前实施土地出让。

10、改变单一的拍卖供地方式。对可用于开发的经营性用地,采取灵活的供地方式,即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3种方式进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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