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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纷:沈阳一开发商设立霸王条款 业主上告获赔

发表于2009-04-01
  
 
纷:沈阳一开发商设立霸王条款 业主上告获赔
 “不交采暖费和物业费,就不能领钥匙!”新买的商品房交房本是件高兴事,可买了新房的陈彤(化名)却怎么也乐不起来:原来,开发商告诉陈彤,要想入住必须先把第一年的采暖费、物业费、水电煤气费及有线电视费等费用交上,不交就不给房钥匙。

开发商代收的这些费用没有法律依据,这是开发商的霸王条款!陈彤一怒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此案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陈彤一审胜诉。

2007年11月16日,陈彤在沈阳市和平区一楼盘售楼处预购了一套商品房,并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房款26万余元。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2008年8月31日为房屋最后交付期。2008年8月31日,开发商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向陈彤如期交房。在找到售楼处办理入住手续时,售楼员和办理入住手续的人员告诉陈彤,必须交采暖费、水电煤气费、有线电视费及物业费,如果不交这些费用就不给办入住手续,不给钥匙。

开发商的霸道让陈彤很是气愤,陈彤称,小区供暖实行的是计量收费,自己没有用热,所以不应该交纳采暖费;而小区内道路、绿化、安保等配套物业设施尚在建设中,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因此也不应该交纳物业费。“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我履行的义务,我已经完全履行,而现在是开发商违约不交付我房屋。开发商这种做法就是‘搭车收费’的霸王条款!”陈彤称。

由于开发商对陈彤的理由一概不予理睬,就是不给钥匙,2008年12月,陈彤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钥匙;并且按日支付自己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陈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全面履行。陈彤已经依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了房价款,开发商就应履行合同按时交付商品房。而采暖费、物业费等费用并不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内,开发商无权代替采暖公司、物业公司等单位行使权力,也不能以此作为向陈彤交付房屋钥匙的条件。

今年3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商将陈彤购置的房屋交付陈彤,并给付陈彤逾期交房违约金(按每日支付总房款26万余元的万分之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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