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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车辆毁损,可向物业索赔

发表于2009-07-02

车辆毁损,可向物业索赔

随着越来越多的家庭成为有车一族,小区停车也引发了一些管理纠纷。征求意见稿规定,“车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丢失或者毁损,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过错程度、收费情况等因素,确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业主对车辆丢失或者毁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赔偿责任。物业服务合同包含车辆保管服务内容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车辆保管服务协议,按照相关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处理。”

据金力律师介绍,此前南京就曾发生过一起车辆在小区内丢失的官司,业主诉至法院,称自己每月交了100元的停车费,而物业公司未尽保管之职,应赔偿其损失;但物业公司认为,双方并没有签订保管合同,这100元是停车费不是保管费,最终法院判业主败诉。但是最高法的这个征求意见稿对物业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支持业主索赔,加重了物业的管理责任,明确要视其过错和收费情况,确定其是否赔偿和赔偿范围。

发表于200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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