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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法首次引入“物权法”了断房屋纠纷

发表于2005-11-10
去年10月12日买的房子,可一年过去了,非但没住上,还打了一年的官司。昨日,买主赵先生终于等来了好消息,沈阳中法已经作出终审判决,要求占着房子的刘先生一家于本月20日腾房。

与此同时,刘先生却感觉挺憋屈:“这房子明明是我和我妈的,我妈还写了书面声明说把房子赠给我,现在咋都不算数了呢?”
发表于2005-11-10
1982年,刘先生的父亲分到一处60.2平方米的公房。1994年,刘先生的父亲病故。2002年房改时,刘先生的母亲王春芝(化名)买下了房子的所有权。刘先生讲,房子实际上是他出的钱,用母亲的名义买是因为母亲工龄长有优惠。王春芝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了儿子,并且写了一份《赠予书》,承诺将房子赠给儿子。可因为家庭矛盾,2004年,王春芝曾两次到法院要求儿子腾房,但最后都以撤诉告终。
发表于2005-11-10
2004年12月15日,刘先生正在家待着,忽然听到钥匙开门的声音,他开门一看,门口站着个陌生男人。“你是谁,怎么有我家钥匙?”刘先生警惕地问。谁知对方却反问他:“你是谁呀,这房是老王太太12万元卖给我的!”

2004年12月21日,赵先生将刘先生告到沈阳市铁西区法院,要求他腾房。到了法庭上,刘先生才知道事情原委。原来,王春芝半年前以“房产证丢失”为由,到房产局申请补发新房证,并于12月14日与买主赵先生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
发表于2005-11-10
因为赵先生既有房屋买卖协议又有产权证,因此在庭审中占了上风。刘先生的房产证,只能证明房子原来是母亲的,那份母亲写的《赠予书》也在法庭上碰了壁。因为赠予是“实践合同”,只有赠予物交付给受赠予人,合同才成立,而房子交付的标志,是“登记过户”。

一审刘先生败诉。二审开庭后,该案引起辽宁省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有的人认为,赵先生是通过正当手段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即法律上所称的“善意第三人”,在房屋买卖中,赵先生不可能自己调查清楚房屋的产权是否有问题,所以他信任的只能是房产登记部门,因此要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以维护交易安全。

沈阳中法在终审中采纳了这种意见,并首次引入了《物权法》(草案)中的理念。法院认为,赵先生是善意取得该房的,并办下了产权证,已取得了不动产的物权,而物权是绝对排他的权利。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由刘先生腾房。

那么,刘先生还有没有什么补救的办法吗?律师认为,刘先生有两条路可走,一是起诉母亲,主张母亲与赵先生的买卖行为无效,但刘先生要证明自己是房屋的共用人;二是申诉,因为刘先生在房改之前就已经在此房居住,与一般的侵权人有很大的不同。记者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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