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开发商无证卖房买主获双倍赔偿

发表于2007-08-07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首次对一起房屋纠纷案作出双倍赔偿房款的判决。
2000年4月24日,湛江市民杨某与该市霞山外经实业总公司签订《锦江花园楼宇销售合同书》 
,购买一面积为323平方米的房屋,价值42.6万元,双方约定同年11月22日前交房。同年11月9日双方还签订了《购买解困汽车房合同书》。杨某共付了24.2万元,余下房款待交房后再付清。但是,这家公司没有取得所售楼房的预售许可证,却在广告中称有此证,杨某等众业主因此受骗。
2002年11月21日,杨某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被该公司欺诈为由,请求判决上述合同无效,并由该公司双倍赔偿已付房款。该法院于今年5月14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合同无效,但不支持双倍赔偿。杨某随后上诉至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湛江中院经认真审理此案后,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公司售楼时没有预售许可证,却在广告上声称有该证,属欺诈行为;在诉讼中也没能补办该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合同无效,由该公司双倍赔偿已付房款及利息,并承担两审诉讼费等费用。
发表于2007-08-07
选自《中国普法网》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