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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库县政府违法强拆

发表于2011-08-22
我是建安总公司退休工人,我丈夫是建安总公司七队队长李占华,在1991年我丈夫接建筑公司七队,瘫痪单位,只有名头,没地没房,还有欠债,在我们家亲戚,朋友家筹了8万元将尾子工程完工,在以后的10 年里,我们自己找活干,正常交管理费,实行小包干,独立自主,单位核算,自负盈亏,公司订的,在1994年我们自己买的东农村加工厂,建立205平方米的楼。当年建筑公司于忠岐,于经理将我楼借去做公司贷款,当时我们还没有来得及办理房照 ,直到建筑公司在2006年卖了,还回房照时我们才知道有房照,和五工程队 办在一起,不知道于忠岐于经理怎么办的。使我个人财产变成小集体。  法库县政府在2011年6月15日发出征收公告,我们楼205平方米,土地1189平方米,锅炉房54平方米,还有围墙,渗水井,动力电,提水设备,在征收范围内 ,从6月15日--8月17日,无一人与我们谈,和发放征收条令文件,甚至强拆前也没发强拆令。建安总公司原建筑公司,为了侵占我们财产,伙同县政府成立所谓调查组,甚至违法动用警察参加,企图让我们承认上述资产为建安总公司,在没有任何结论情况下。法库县县委书记冯守权,县长彭树国,率领建设局局长,市政,动迁办,征收办、县内派出所警察,特警,执法局上级领导二百余人,大小车辆二十余台,在2011年8月17日上午8点多,将我财产进行强拆,从开始到最后强拆没有一个人,没有任何说法,没有任何评估补偿说明。在上级领导下扬长而去。法库县县委,县政府征收办,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令》。县政府没有出示任何证件补偿方案,没有法院强拆令,没有搬家通知,在政府的指挥下,警察看守下,挖掘机、铲车40分钟左右将我楼,锅炉房,屋内屋外财产拆倒毁坏,违反了第1条,第14条,第19条,第27条,第28条。请问省长,在强拆过程中我屋内的财产受到损失,是政务办赔偿,还需报警调查赔偿,县长让我们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我能这样报案吗?县政府书记、县长率领浩浩荡荡的强拆队伍、警力将我的花盆损坏,埋在废墟内。这一件小事说明了我政府的蛮横、霸道。请市长为民做主。
发表于2012-06-15
后果
发表于2012-06-15
李占华妻子(杜绣玲)说的纯属谎话连篇`工程对完全归集体,跟本不是你个人,。还有县里征收款已经下来,是你个人想独贪拆迁款
发表于2012-06-16
发表于2012-06-16
发表于2012-06-16

我们是沈阳市法库建安七队工人。

      1991年研究决定,任命李占华为七队队长,当时我们七队是集体制,属公司二级管理,独立核算单位,现产生的队部楼等一切。是1993年往后用集体积累资金购买的,买东农村加工厂花了4万元(建成楼及仓库)根本不像李占华和杜秀玲所说的是用自家钱花8万元所购买的。这些都有当事人可以作证。土地证也是集体制权属,七队地上物包括不动产、动产(汽车、建筑大型设备、小型工具)均属于集体,是七队工人创造出来的。被征收的补偿款不属于李占华和杜秀玲个人所得,应属于七队全体工人,在资金补偿分配上应依法、依规、合理公平、公正、公开来分配。

发表于2012-06-16

七队工人加班加点,多干活,少开资。

        去年六月,我县实施了聂大坑棚区改造的惠民工程,从615日发出公告,到817日之间,县房屋征收指挥部工作人员和包保单位工作人员,把七队全体员工召集到公司做了政策交代。我们七队全体工人是同意动迁、买断工龄的,手续上都签字了。就只有李占华个人不同意动迁,不签字,县政府才进行了强制拆除,根本就不是他说的政府强迁。

        杜秀玲说,从开始强拆到后来没有一个人给说法,说财产受到损坏,纯属强词夺理,昧着良心说话。事实上,七队从97年没有工程以后,东西都让李占华变卖了,队部也成了他家存放花盆的仓库了。

发表于2012-06-16
 事实上,在强制拆除前几天,拆迁办工作人员多次找李占华谈话,做思想工作,研究补偿协议,但李占华和杜秀玲依然不同意,恶意阻挠。依法强拆时,有城建系统工作人员几十人,帮着把一直不用的桌和花盆,一件一件的十分小心的搬到李占华和杜秀玲认为安全的地方。可以说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也是人性化,做到仁至义尽了。也没有县委书记、县长亲自上阵指挥,更没有武警、特警在现场。杜秀玲所说的都是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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