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沈阳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多项规定保障用户权益
1.须24小时供热
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
2.不达标得赔偿
供热单位应向房产管理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不达标时赔偿用户
3.未入住不缴费
新建住宅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未办入住的由建设单位承担采暖费
4.将按计量收费
新建住宅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逐步进行相关改造
5.须签供热合同
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热合同,合同范本由政府相关部门监制
昨日,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沈阳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沈阳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从立法的层面,对沈阳供热产业的供热与用热的责任与义务,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供热设施的管理等进行约束。 具体有哪些变化,本报在此为您一一解释。
1 室温不到18℃,赖着不赔咋办?
按照《沈阳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规定,沈阳市正常供热运行期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期的决定。” 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保证用热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达到不低于18摄氏度。 如何监管? 沈阳的供热管理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也就是,供热单位应当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 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出现用热户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行为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赔偿。 每年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 “对未按照规定的供热时间供热或者供热温度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给予用热户赔偿。”《条例(草案)》指出,具体赔偿标准由沈阳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2 新房交房期间,供暖费应谁交?
《条例(草案)》规定,“新建住宅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采暖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购房者承担采暖费。” 新建住宅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是指两个采暖期。 也就是说,购房者在新建住宅建筑两个采暖期内办理入住手续的,即便人没有入住新房,也要交纳采暖费。 《条例(草案)》同时指出,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供热期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3 供热单位擅自停热有处罚没?
按照《条例(草案)》,如果供热单位不按供热期规定供热,擅自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以及因擅自停热、不按规定供热或不及时抢修而影响用户生产生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3~10万元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要依法予以赔偿,情况严重的将被吊销经营资质证。
4 盗用暖气水、私安循环泵咋罚?
按照《条例(草案)》,用热户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改动室内采暖设施或者安装放水阀、循环泵;擅自调解、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排放、盗用供热设施热水或者蒸汽。 如果用热户违反规定,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5 设备抢修时间有没有上限?
供热期间,因设备故障或者事故影响正常供热时,应当及时抢修,并立即向市和区、县(市)供热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告知用热户。 发生设备事故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时限进行抢修:一般事故,6小时内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6小时内;较大事故,6小时至24小时内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24小时内;重大事故,24小时以上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48小时至72小时内。
6 供热按计量收费,能实施吗?
《条例(草案)》指出,新建住宅的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 既有住宅不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并按照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当给予配合。
测温、退费标准能不能写进供暖合同呢?
各方猜测
新供暖合同都应规定啥?
按照《条例(草案)》,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用热户发生变更的,用热户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 昨日,记者在各大供暖企业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沈阳市新入住房屋的居民手中,都有供暖合同,只是现在使用的合同是由供暖企业向供暖办购买来的。对于合同内容,许多供暖企业相关人士表示,目前签订的供暖合同“形同虚设”,除了提到供暖室温需达标18度之外,对其它方面并没有细化的涉及。 那么,新的合同里面会有什么内容?供热公司建议: 沈阳惠涌供热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合同细则”,他们也提出了一些想法。 1.对于窃水、窃热、私自开栓、安水龙头的居民,一经发现,根据违约严重程度,要向供暖企业交赔偿金; 2.居民应按规定时间交纳采暖费,否则要交滞纳金; 3.对于不交费被掐热之后,次日又交费的居民,人工成本费用是否应由居民自己来承担等等。 居民们建议: 住在大东区新华社区的周大爷说:“我希望合同里能写明对私自放暖气水住户的惩罚条件。” 皇姑区晨报社区的李大爷说:“我们老年人还是希望室温能高点,最好能在20度以上,而且供暖的结束时间太早了,要是真能签合同,最好能让供暖时间灵活一点,根据室外的具体温度定是不是要结束供暖。” 居民陈女士说:“如果能签新合同的话,希望把测温或退费的标准详细写进去。”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沈阳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多项规定保障用户权益
1.须24小时供热
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
2.不达标得赔偿
供热单位应向房产管理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不达标时赔偿用户
3.未入住不缴费
新建住宅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未办入住的由建设单位承担采暖费
4.将按计量收费
新建住宅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逐步进行相关改造
5.须签供热合同
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热合同,合同范本由政府相关部门监制
昨日,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沈阳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沈阳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从立法的层面,对沈阳供热产业的供热与用热的责任与义务,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供热设施的管理等进行约束。
具体有哪些变化,本报在此为您一一解释。
1 室温不到18℃,赖着不赔咋办?
按照《沈阳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规定,沈阳市正常供热运行期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期的决定。”
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保证用热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达到不低于18摄氏度。
如何监管?
沈阳的供热管理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也就是,供热单位应当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
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出现用热户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行为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赔偿。
每年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
“对未按照规定的供热时间供热或者供热温度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给予用热户赔偿。”《条例(草案)》指出,具体赔偿标准由沈阳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2 新房交房期间,供暖费应谁交?
《条例(草案)》规定,“新建住宅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采暖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购房者承担采暖费。”
新建住宅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是指两个采暖期。
也就是说,购房者在新建住宅建筑两个采暖期内办理入住手续的,即便人没有入住新房,也要交纳采暖费。
《条例(草案)》同时指出,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供热期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3 供热单位擅自停热有处罚没?
按照《条例(草案)》,如果供热单位不按供热期规定供热,擅自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以及因擅自停热、不按规定供热或不及时抢修而影响用户生产生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3~10万元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要依法予以赔偿,情况严重的将被吊销经营资质证。
4 盗用暖气水、私安循环泵咋罚?
按照《条例(草案)》,用热户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改动室内采暖设施或者安装放水阀、循环泵;擅自调解、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排放、盗用供热设施热水或者蒸汽。
如果用热户违反规定,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5 设备抢修时间有没有上限?
供热期间,因设备故障或者事故影响正常供热时,应当及时抢修,并立即向市和区、县(市)供热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告知用热户。
发生设备事故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时限进行抢修:一般事故,6小时内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6小时内;较大事故,6小时至24小时内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24小时内;重大事故,24小时以上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48小时至72小时内。
6 供热按计量收费,能实施吗?
《条例(草案)》指出,新建住宅的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
既有住宅不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并按照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当给予配合。
测温、退费标准能不能写进供暖合同呢?
各方猜测
新供暖合同都应规定啥?
按照《条例(草案)》,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用热户发生变更的,用热户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
昨日,记者在各大供暖企业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沈阳市新入住房屋的居民手中,都有供暖合同,只是现在使用的合同是由供暖企业向供暖办购买来的。对于合同内容,许多供暖企业相关人士表示,目前签订的供暖合同“形同虚设”,除了提到供暖室温需达标18度之外,对其它方面并没有细化的涉及。
那么,新的合同里面会有什么内容?
供热公司建议:
沈阳惠涌供热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合同细则”,他们也提出了一些想法。
1.对于窃水、窃热、私自开栓、安水龙头的居民,一经发现,根据违约严重程度,要向供暖企业交赔偿金;
2.居民应按规定时间交纳采暖费,否则要交滞纳金;
3.对于不交费被掐热之后,次日又交费的居民,人工成本费用是否应由居民自己来承担等等。
居民们建议:
住在大东区新华社区的周大爷说:“我希望合同里能写明对私自放暖气水住户的惩罚条件。”
皇姑区晨报社区的李大爷说:“我们老年人还是希望室温能高点,最好能在20度以上,而且供暖的结束时间太早了,要是真能签合同,最好能让供暖时间灵活一点,根据室外的具体温度定是不是要结束供暖。”
居民陈女士说:“如果能签新合同的话,希望把测温或退费的标准详细写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