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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告香檀业主

发表于2010-10-30
关于沈阳香檀1917”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批复

索引号:210100046B40120090149   发文号:沈价审批[2008]107    生成时间: 2009-1-7

 
辽宁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制定沈阳香檀1917”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沈阳香檀1917”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审核,根据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中标的收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的设施功能、服务内容和费用支出等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住宅部分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元。
    
二、非住宅部分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三、电梯运行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沈价发[2004]125号文件规定执行,每月每人12.00元(学龄前儿童免收)。
    
四、地下停车场车位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每月每个车位100.00元。 
    
五、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物业服务区域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公共水电费服务等。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等条件达到承诺的内容标准时,才能按全额收费标准计收。
    
七、物业服务单位要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监督查询。
    
八、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后,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废止。
    
九、请按规定到市审批服务物价窗口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本批复规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执行期限为一年,届时重新核定。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发表于2010-11-02
太贵,只是指导价,业主委员会能不能活动一下,降低收费标准。
发表于2010-11-20
发表于201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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