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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 闻]逾期交房四年 业主获赔33万

发表于2007-09-09
尐 寳
    一业主购房后苦等五年也没住进新房,最后她将开发商告上法庭。7月3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因开发商逾期交房四年,构成违约,须赔偿业主33万余元。

苦等五年没住进新房

东陵区居民李女士想在浑南新区安家,2002年9月25日,她与沈阳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李女士花54万余元购买一处房屋,开发商应于2003年6月30日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她。双方约定:如开发商逾期交房,不超过60日的,按日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三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60日,买房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商要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可是李女士按约定期限交付全部房款后,苦等五年也没住进新房。2006年11月28日,李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李女士认为,开发商至今未能履行交房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她,按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33万余元。而开发商认为,李女士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应按逾期交房四年的房屋租金给付。

逾期交房四年获赔33万

市法院认为,李女士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交付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承担方式为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李女士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并未超出双方约定。因李女士购房目的不限于出租,租金仅是计算损失的一种方式,并不足以抵偿李女士投资买入该房产的全部损失。且违约金本身具有赔偿性和惩罚性,双方在约定违约金时对此应有明确认识,开发商调整违约金的理由没有充足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市法院于近日判决开发商支付李女士违约金33万余元。

市法院民二庭一位法官就此提醒广大买房人,买房时一定要和开发商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双方对此没有约定,造成逾期交房的,买房人同样可以告开发商,这时法院会参照银行逾期贷款利息标准予以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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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7-09-12
发表于200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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