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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79.物业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4-07-26
标签:土地管理 物业 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 管理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居住小区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及其设备以及相关的居住环境进行维护、修缮和服务的活动。


第五条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主管本区域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规划、工商管理、物价、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安等管理机关和居住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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