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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82.物业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4-07-26
标签:合同 物业 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及房地产产权人的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委托管理的事项、管理标准、管理权限、管理期限、管理费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对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二)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三)劝阻、制止损害他人物业或妨害物业管理的行为;对造成的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四)要求物业管理委员会协助管理;


(五)选聘专营公司或聘用专人承担清洁、保安、绿化等专项服务业务;


(六)从事物业经营或开展其他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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