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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84.物业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4-07-26
标签:房屋安全 配套设施 物业 物业管理企业 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房地产产权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劝阻、制止并向有关管理机关报告,并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擅自占用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损毁设施、设备及有其他危及房屋安全行为的;


(三)私搭乱建,乱停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绿地或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居住小区景观,制造噪声扰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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