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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有没有自己名下没有房产的,现在公租房开始啦

发表于2012-07-26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租赁社会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保障对象,保障对象在交纳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产权人约定的市场租金后,按规定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
租金优惠额=(保障面积-现有面积)×租赁住房所在区域市场平均租金×30%。
家庭人口1人的按2人计算,保障面积 32平方米;家庭人口2人的按3人计算,保障面积 48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的,保障面积48平方米;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上的,保障面积64平方米。
市场平均租金按《关于公布沈阳市2010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沈房[2010]175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执行。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铁西区、皇姑区、于洪区、东陵区(浑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棋盘山开发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苏家屯区、沈北新区(蒲河新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新民市、辽中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康平县、法库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
租赁社会房源按年度配租计划确定当年的配租户数,对保障对象采取当年报批制度。
二、准入条件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或稳定收入,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1700元、单身家庭可支配月收入低于2500元(单身家庭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条件,按照当地政府制定标准);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住房面积指家庭成员在本市已有的房屋面积、承租公有住房面积、申请之日前3年内已转让或赠予的住房面积,以及3年内被征收的住房面积)。
满足上述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需在沈连续缴纳社会养老统筹保险满1年以上。
新毕业的大学生(原籍非本市、毕业3年以内)工作满1年以上,且在沈无房的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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