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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商品房延期交付的,转让人应承担责任!

发表于2007-07-12
因转让人的过错,不能按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地产的,转让人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合同约定;未约定的,为延期交付房地产期间的指导租金。造成受让人损失的,转让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转让人超过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时间九十日仍不交付房地产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转让人与受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惠泽园违约赔付金为万分之五.
发表于2007-07-18
这个一般都是霸王条约,一般我们改变不了
发表于2007-07-19
只要签正式合同上有约定,我们就受法律保护,大家在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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