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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煤气管网费

发表于2008-12-26
面对管网费,楼盘装糊涂 停收通知明明已下发,顾客不交却不让办入住 【新闻背景】 近日,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从今年11月1日起,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的全部建设项目收费都应计入商品房成本中,严禁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收取。 今年,王先生在北陵附近一楼盘购买了一套103平方米的商品房。12月24日,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售楼公司要求他按每平方米23元缴纳煤气管网费。对此,王先生十分疑惑,“省里不是下文不让收了吗?”可开发公司称,煤气管网费是代煤气公司收的,而且有物价局的批准文件,如果不交就不能办理入住手续。万般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好交了2369元,这才办理上入住手续。 事后,王先生上网查询发现,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中,该项收费已经明令取消。同时,有关煤气管网费交纳问题在今年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8]97号)中也有明确规定。 在这份通知中,记者看到“对住房开发建设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两管三线’的安装工程费用,应计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通知中要求,这项规定于今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煤气管网费,国家及省市都规定取消了,为何个别开发商仍没有取消?王先生找到开发商寻求解决退款之道,可开发商方面声称“没有接到上面的通知”。当记者致电该开发商时,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对此不太清楚。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徐海忠律师表示,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定,如果上位法中没有规定的或授权下位法规定的,下位法在适用时优先,而上位法明确禁止或取消的行为,下位法不能制定与其相抵触的相关规定。购房者可以拒绝交纳,在已交纳的情况下可要求返还,不返还者可通过法律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本报记者 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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