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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物业法》,其中第15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发表于2012-03-02

新《物业法》,其中第15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由此,该业主认为,物业以80元/月的价格出租车位,

属于违法行为,“全体业主应该抵制交款”。


近期发现阳光碧水园一期物业规定,没有车库和停车位的户主不允许把自家车开进园区,

这样是不合理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园区内公共道路均为业主,没有批准物业是不

允许收取停车位费用的,此举是违法行为,如果物业想涉及到管理车位的问题,应当得到业

主委员会的通过,未通过业主就私自收费的更是违法行为。

       首先,园区内的公共道路是业主的,然后大家要清楚,物业部门只是协助业主管理

小区的部门,并且属于业主共同雇用的物业部门,业主是雇主,物业无权干涉业主的停车问题,

所以业主是有权利不缴纳停车费的,其次,如果物业涉及停车位问题,并且通过业主委员会的

同意之后并执行的,应当将停车费的30%作为物业费补贴,70%作为物业维修基金,或者协商缴

费的业主车辆会受到物业的管理,包括车损物业是应该负责的,不信的大家可以去网上查一

查相关资料,千万别被你的物业骗了,如果有争议的可以拨打物价局电话12358举报!

       请全体业主重视乱收费问题!

发表于2012-03-02
新《物业法》
发表于2013-02-17

这东西还真是没关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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