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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开发商退还煤气管网费

发表于2009-05-04
 
沈价审批[2009]1

关于废止气源和管网建设费批文的通知

沈阳市煤气总公司: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2009110日起,废止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气源和管网建设费标准的通知》(沈价审批[2007]23号)。
接此通知后,请到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OO九年一月六日
 
另,沈阳行风办的回复批件
 
信件编号
2479644662568
信件类型
咨询 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来信标题
管网费问题
来信时间
20090420
来信内容
我是20087月签的合同,购买于洪新城水调歌城楼盘。合同规定20081231日交房,到现在也没有通知收房。听说过几天就可以收房了,但是我看电视上说2009110日以后领钥匙的可以不交管网吗?是这样吗?是那个文件规定的?请领导在百忙中给与回答。
回复时间
20090421
受理单位
市物价局
回复内容
   市民您好!对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规定:《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8]97号)文件执行日期2008111日,以购房者与房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11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房价之外不得向购房者收取97号文件禁止收取的各项费用(含煤气气源和管网建设费)。另,您的房子如是在2009110日后办理入住的,按照沈价审批[2009]1号文关于废止气源和管网建设费批文的通知,也就是把原沈价发[2007]23号文规定的新增居民用户气源和管网建设费,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元计收的煤气管网建设费取消,也就是煤气管网建设费不用交了。感谢您对政风行风的信任!对物价工作的支持!

中共沈阳市纪委沈阳市监察局沈阳市人民政纠风办

 

发表于2009-05-04
 具体步骤为,持管网费缴费收据和入住通知书,到市物价局一楼办理投诉,申请退还管网费,市物价局投诉中心电话12358
发表于2009-05-06
 违规收费必须退
发表于2009-05-06
 顶!
发表于2009-05-06
 我们要讨回公道
发表于2009-05-06
 这个不错
发表于2009-05-06
 实际上是我们的政府在政策出台前,早已经和开发商勾结好了来愚弄我们百姓!
发表于2009-05-07
 省1600块
发表于2009-05-09
 答应退了
发表于2009-05-10
必须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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