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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临时电不应收费的法律依据

发表于2014-03-25

临时电不应收费的法律依据

 

若开发商或物业敢收费,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将罚款5倍所得!
(1)
《电力法》以及供电部门关于申请临时电的法规规定:除了供电部门之外,任何人都不允许“转卖”电力。 如果物业或开发商想收临时电费,就是将开发商用于施工的临时电“转卖”,是违法行为,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见《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2) 
另外,如果物业要收临时电费,可以问物业“谁收这笔钱?谁开?”
物业这个问题无法回答!一回答就是错!因为只有供电局开据的才是合法的!如果物业开自己的“收电费”,就触犯了《电力法》!

(3) 
临时电表没有经过机构校表、封签,所以计量也是无效的。也可以据此拒绝缴纳临时电费!

现在的现状是80%的业主都老老实实缴纳临时电费,这是因为不懂法!实际上临时电供给业主使用时,应该是免费使用。直到接入市政电。
接入市政电的标志是:到银行买电!

只有不交临时用电电费才能让开发商有足够的动力去催市政电的改造,我们业主才有正常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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