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骏景小区物业交接问题已经移交区执法局处理
- 发表于2012-03-29
目前的重点是与执法局进行沟通。?xml:namespace>
如果执法局也不执法拿该怎么办呢?
如果执法局也不执法拿该怎么办呢?
- 发表于2012-03-30
信访大厅呗 大家一起去
- 发表于2012-04-01
已经阅读
- 发表于2012-04-01
政府就没把老百姓的事当事,所以才会有这样的企业公然对抗我们的法律法规。这是蔑视政府、藐视法律的行为。政府不作为,没天理!!
- 发表于2012-04-01
这个企业根本没把法律法规当回事,这是藐视政府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再没有相关部门出来制止,让老百姓怎么能再信任我们的政府。
- 发表于2012-04-01
悲哀,一个物业公司竞让政府束手无策,究竟是给他们积极推磨的小鬼做祟还是其它原因?不管什么原因党和政府的威信在老百姓心目中打了折扣。辽宁省政府3.24日召开的《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会议》陈政高省长提岀的真正做到让党放心,让人民滿意很难落到实处。
- 发表于2012-04-01
马上十八大了,恒泰骏景小区这么不和谐,怎么能让党放心.
- 发表于2012-04-01
- 发表于2012-04-03
大家不必担心,政府不能不作为,执法局是政府执法局,执法局不管再找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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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3850184200317
信件分类
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来信标题
关于恒泰物业不依法交接问题
来信时间
2012-3-21 14:57:00
来信内容
沈阳市房产局:曾经为于洪区恒泰骏景小区服务的恒泰物业公司,在2012年1月31日经过业主大会决议已经被解聘了泰物业公司,业委会当时立即通知了恒泰物业公司,恒泰物业公司也在2012年3月3日在恒泰骏景小区内粘贴了《致恒泰骏景小区业主告知书》,告知全体业主:从即日起恒泰物业停止服务。可是恒泰物业至今没有依法向骏景业委会进行移交,2012年3月12日于洪区小区办向恒泰物业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书》当中明确告知:“辽宁恒泰物业有限公司:鉴于恒泰骏景小区业主大会已经做出决议,不在聘请你公司继续为该小区业主服务。根据《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请你们在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完成与业委会的交接工作。特此通知” 。可是今天是2012年3月21日了,已经超过了《通知书》当中限定的交接时限2天了,可是恒泰物业仍然拒不交接,于洪区小区办有没有对恒泰物业进行任何处罚,现咨询市房产局国家法规在于洪区小区办起不起作用。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资料以及下列文件和资产,并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一)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有关物业改造、维修、保养的技术资料;(二)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用的场地、设施设备;(三)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性收益的结余;(四)与物业项目相关的债权债务清单;(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的明细账;(六)应当移交的其他管理资料和资产。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和资产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请市房产局对恒泰物业公司恒拒不向泰骏景小区业委会进行交接,于洪区小区办拒不依法查处恒泰物业的违法行为做出解释。
回复单位:市房产局|住宅小区管理室 回复时间:2012-3-27 13:21:00
回复内容
穆弘,您好:
您反映辽宁恒泰物业公司拒交物业管理资料等问题,我们高度重视,责成于洪区小区办调查处理,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恒泰骏景小区是由辽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建筑面积13.6万平方米,于2009年入住,现在由辽宁恒泰物业公司管理该小区。
于洪区小区办针对恒泰骏景物业公司拒不交接物业资料问题进行处理,2012年3月12日给恒泰物业下发了整改通知单,要求物业公司按照《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资料以及下列文件和资产,并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一)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有关物业改造、维修、保养的技术资料;(二)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用的场地、设施设备;(三)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性收益的结余;(四)与物业项目相关的债权债务清单;(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的明细账;(六)应当移交的其他管理资料和资产。”
整改通知单下达后,辽宁恒泰物业公司还是拒交物业资料。2012年3月26日于洪区小区办根据《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和资产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工作联系单送往于洪区执法局,对其进行处罚。
如果辽宁泰骏景物业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不交接物业资料请您与执法局进行沟通。
由于您的联系电话有误,我们无法联系到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信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