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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物业服务相关法规宣传

发表于2012-06-14
物业服务相关法规宣传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应当包括物业服务人员费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和日常运行及维护,绿化养护、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等支付的费用。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买房,购房,装修论坛,房产论坛( U2 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存在开发遗留问题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
 目前,经公开招标专家评审、与中标企业“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新合同工作已于2012年6月10日完成。“辽宁恒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终止。依据本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一条中的第11条:“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故2012年6月15日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缴费终止时间。
 收费是物业企业的权力,缴费是业主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服务是物业企业的义务,享受服务并监督是业主的权力。建议物业企业与业主均应按照相关法规及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共建和谐园区。
         沈阳市于洪区恒泰骏景小区业主委员会
                       2012年6月14日

发表于2013-03-27

受用啊,谢啦

可是要是搬出法律 物业也不管呢?

发表于2013-03-27

知足吧

我们这物业代收水电费还得K一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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