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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辽宁省规定新建小区绿地面积拟不少于35%

发表于2011-09-29

新建小区的绿地面积拟不少于35%,新建绿地面积拟不少于40%。9月28日,省十一届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草案)》。草案中对新建居住区、新建、医院等绿地面积提出了要求。为改善城镇环境面貌、建设宜居城镇,经省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草案原规定的基础上再次提高了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比例。

其中,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新建区的、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40%。

因新建、改建地下管线,砍伐树木的情况屡见不鲜。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草案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措施。

在树木上刻名字、街道两旁的树干贴广告,不仅不利于保护树木,也有碍城市美观。草案明确规定禁止类似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其中包括在树木上刻划或者张贴;挖根、剥损树皮、树干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以及损毁花草;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等。其中,对在树木上刻划或者张贴等行为,拟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垃圾或含有融雪剂的残雪,拟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表于201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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