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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园区内车辆管理的问题

发表于2010-12-29
这段时间又开始闹了,又说不让没有车库的车进入小区。
作为业主我有几点不明白的地方。
1、有些业主没有车但却买了车库,把车库改成了类似仓库的场所,有些业主把车库改成了住房,这样的业主拥有车门卡,但却还把车停在全区内,这样的怎么算?他们有车卡,但仍然把车停在外面!
2、对于外来探亲的车辆如何管理?
3、类似我这样有车但是没车库的业主,如果把车放到外面,造成车辆丢失,物业是否要负责人。因为根据《物业法》的规定,园区内的所有公共设施属于业主共有,但物业不让我的车进入园区,剥夺了我享有园区公共设施的权利,这是否违反《物业法》?
发表于2010-12-29
再有,这几天物业发放传单,说2月末才会开业主大会,这段时间不让我的车进小区。我作为业主,没法把车停在自己的家里,这严重剥夺了我享有小区公共设施的权利。而且离开业主大会的期间长达2个月之久,还有元旦和春节等节假日,如果我的车放在外面意外丢失,物业是否负责?如果不负责,我就有权将我的车停在小区里。我之前住的小区有个车库,由于没有物业,经常被外来车辆堵库门,这我也体会过,但不能因为说堵库门就让其他业主的车放到外面,这相当于剥夺了大部分业主的权利。

我提倡自觉,作为业主,我有权把车停在自家的小区里。而且严重反对外来车辆停放在小区里。
发表于2010-12-29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发表于2010-12-30
管理的很不好
发表于2010-12-30

物业呢?

发表于2010-12-30
路过看看
发表于2010-12-30
外来探亲的车辆如何管理?
发表于2010-12-30
车辆管理应该要改善
发表于2010-12-30

有些业主没有车但却买了车库,把车库改成了类似仓库的场所

呵呵,太有才了吧

发表于2010-12-30
啊啊啊啊啊啊啊啊阿真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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