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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辽宁将立法规定单位必须将采暖费纳入职工工资

发表于2013-11-27

冬季能否提前或延后供暖?新房未办入住是否需要缴纳取暖费?采暖费有哪些补贴?有单位的个人,取暖费有没有补贴?

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草案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回答:冬季供暖要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停供8小时以上要提前一天通知用户;供暖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客厅等温度不低于18℃;供暖起止看天说话;新房未办手续不用交手续费;有单位的个人用户,由单位或者工资管理部门将采暖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

供暖服务24小时不间断 室温不低于18℃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商向东表示,辽宁省城市供热面积9.4亿平方米,城市供热在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适应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的需要,辽宁制定了城市供热地方性法规。草案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按照规定供热,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供热设施如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要停热8小时以上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主管部门。因供热单位原因连续停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按日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草案规定,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室内温度测量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供热单位未按规定或约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未达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相应的采暖费。退还采暖费应当根据温差和累计时间并按收费标准计算。

新房两年保修期内未办入住不交采暖费

草案规定,用户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取暖费。

用户未与供暖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采暖费。新建住宅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2年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采暖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采暖费。租赁房屋的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缴纳;承租公有住房的采暖费,由房屋承租人缴纳。

有单位的个人用户采暖补贴打工资内

按照国家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的要求,草案规定: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个人用户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或者工资管理部门将采暖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没有工作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采暖费由个人承担。对于家庭困难的群体,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用于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困难的居民贴付采暖费。

供热计量收费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但推行起来难度非常之大。此草案明确提出,新建建筑应当采用供热计量设计,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该草案也规定,政府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停供期间 是否交基础费政府决定

近年来,对选择暂停供热的用户,是否收取一定的运行基础费,供热、用热双方存在争议。

草案规定,既有建筑室内采暖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15日前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对同意暂停供热的,应当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对不同意暂停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至于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是否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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