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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沈阳供暖季:房主不在工人经报请可入户抢修

发表于2011-10-20
   

11月1日,沈阳市将正式开栓供暖。沈阳市首部关于供热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也将正式施行。

日前,记者从沈阳市供热办了解到,《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的释义已经通过市法制委员会审核。今日,本报将部分释义进行了解读,便于市民了解。

入户抢修因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供热单位应赔偿

问:保修期内维修费用应该由谁负责?

规定:《条例》第十五条: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内,建筑物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对在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管理与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非住宅用热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释义:本条是对供热设施的维修、管理责任范围的一般性规定。

1.保修期内的责任。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配套的供热设施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若小区庭院供热管网由供热单位建设,则在保修期内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可以根据具体供热设施、运行和维修人员等实际情况,采取委托供热单位对在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管理与维修,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2.保修期以外的责任。对已分户住宅用热户,因其室内供热设施相对独立,本条规定除用热户室内的供热设施外,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管理并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其发生跑、冒、滴、漏等现象并给用热户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表于201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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