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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2009年沈供热12号文件》第8条是否是霸王条款?请懂法人士分析一下2

发表于2009-10-25

     沈阳市供热管理室
                                                             文件
     沈阳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沈供热【2009】12号



            关于解决居民采暖收费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略)

二、陈欠采暖费

1.对破产企业职工、低保户、和失业并轨等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供热单位向原单位依法追缴属于原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不得向个人追缴。

2、3、4、5、(略)


6.供热单位在追缴陈欠采暖费时,应首先承担确认交费主体的责任,不得把确认和追缴职工单位陈欠采暖费的相关责任强加给居民用户。凡能够或已经提供是由单位交费的相关证明的,供热单位应向职工单位确认和追缴陈欠采暖费。不得以有职工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为由,拒绝收取用户当年采暖费。

7.。。。

8.(个人解读)甲乙买卖房屋时,如丙方欠丁方的钱款,丁方有权要求甲乙双方把该债务摆平,否则丁方将采取严厉措施报复甲乙方!!!

 注:丁方为大权在握的供热公司  丙方为有供暖陈欠的企业   甲方为已脱离该企业的苦命职工  乙方为无辜的小老百姓

 
 三、四、五、六(略)

                      沈阳市供热管理室综合部     2009年9月18日印发

第8条原文:2001年11月以后变更房屋产权或公房使用权的,由变更产权或使用权双方自行结清陈欠的采暖费,并到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如不结清由现房屋产权人或公房使用人承担关联责任。
 
发表于2009-10-26

是不是说,要看欠钱的是企业还是个人啊

企业欠钱,找企业

个人欠钱,当然找个人了

发表于2009-11-12

这个第8条好像没有说清到底处理的是个人陈欠还是企业陈欠,处理办法也太不合理了,明显违法了“谁消费谁买单”原则,要按这说法,那整个沈阳市场上有历史陈欠的二手房都不用交易了。

对于第8条,供暖公司的解答是:你们如果不买卖这房子,咱们也不过问,那当前的采暖费就是原属企业欠给供暖公司的;如果你们买卖这个房子了,那这采暖费本来是企业欠的就变成原房主欠的了,原房主如果不交(本来也不该原房主交啊)就成了新房主交这笔钱了!

这个债务因为一次不相干的交易就变换原欠债人了,不理解啊!!!

发表于2010-10-21

制定政策的简直是太有才了,完全符合三个代表的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与时具进,真是权为民所谋,索马里人思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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