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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沈阳市供热办、沈阳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居民采暖收费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表于2010-10-27
文件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个采暖期须全部启用室内外供热系统。对房屋所有权人已办理入住手续并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的,供热单位向其收缴采暖费;对未办理入住手续的,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缴采暖费;对已售出但用户未入住的房屋,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缴不低于其50%的采暖费;对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在采暖开栓后办理入住手续的,供热单位向用户按月收缴采暖费,其余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以上适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个采暖期,第二个采暖期按现行其他规定收缴采暖费。”
发表于2010-11-18
发表于2010-11-18
发表于2010-11-18
发表于2011-04-12
发表于2011-04-27
发表于2011-04-27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 在2011-4-12 12:05:06写道:原帖
  
 
 
发表于201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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