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沈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对于包括私拆承重墙等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如何和处罚作出明确规定。明年,市常委会将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拆承重墙
《条例(草案)》对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拆除承重墙体或者承重梁、板、柱、基础,不得降低底层室内地面标高,不得增加超过设计标准的荷载,不得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损害房屋结构安全,个人要处3万-5万元罚款,单位和其他组织处5万-10万元罚款,并责令恢复,否则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恢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墙上凿洞需要书面申请
如果需要在墙体上开凿或者扩大洞口,或者需要在房屋上设置设施、设备,加大房屋荷载,《条例(草案)》规定,需要向所在地区房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实施。
提出申请时,除提供房产证等相关材料外,如果涉及共用部位,还需要共用部位涉及者的同意证明。同时,要提供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审核意见书,以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公共场所年限过半要“体检”
对于老旧房屋及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提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影剧院、体育场所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 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房屋;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都要委托房屋安 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鉴定为危险房屋,可以在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观察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
如果未进行安全鉴定,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由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房屋安全责任人不仅要承担鉴定费,个人还要被处 1000-5000元罚款,单位和其他组织处5000万-3万元罚款。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2月22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沈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对于包括私拆承重墙等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如何和处罚作出明确规定。明年,市常委会将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拆承重墙
《条例(草案)》对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拆除承重墙体或者承重梁、板、柱、基础,不得降低底层室内地面标高,不得增加超过设计标准的荷载,不得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损害房屋结构安全,个人要处3万-5万元罚款,单位和其他组织处5万-10万元罚款,并责令恢复,否则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恢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墙上凿洞需要书面申请
如果需要在墙体上开凿或者扩大洞口,或者需要在房屋上设置设施、设备,加大房屋荷载,《条例(草案)》规定,需要向所在地区房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实施。
提出申请时,除提供房产证等相关材料外,如果涉及共用部位,还需要共用部位涉及者的同意证明。同时,要提供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审核意见书,以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公共场所年限过半要“体检”
对于老旧房屋及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提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影剧院、体育场所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 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房屋;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都要委托房屋安 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鉴定为危险房屋,可以在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观察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
如果未进行安全鉴定,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由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房屋安全责任人不仅要承担鉴定费,个人还要被处 1000-5000元罚款,单位和其他组织处5000万-3万元罚款。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