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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政策啊!!速来围观!!

发表于2013-06-28

沈阳市房产局物业处有关人士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无权擅自给小区大门、单元门、电梯等设施设备安装门禁卡、电梯卡,并且与物业费相关联。除非业主同意,否则物业服务企业就得拆除门禁卡,解除与物业费的捆绑。如果未得到业主同意,却仍坚持这种方式,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物业企业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表于2013-06-28

好嘛,物业终于有人管了

发表于2013-07-01

早就该这样做了

发表于2013-07-03

这事儿我举双手双脚赞成!!

发表于2013-07-03

是得有个规定制约他们了

发表于2013-07-10

现在好多都是物业费包含了电梯费

发表于2013-07-16

沈阳现在买房是什么政策啊

发表于2013-07-16

沈阳买房认贷不认房啊

发表于2013-07-16

沈阳的房价还不算太高

发表于2013-08-05

这个政策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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