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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办理大专毕业证书!Q463603

发表于201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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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的条件。 第九条 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在本世纪末普及初等义务。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应当基本普及义务或者初级中等义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义务实施规划,规定实施义务的目标、完成规划期限和措施等。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制定实施义务的具体方案。 第三章 就学 第十一条 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的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的儿童、少年的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第十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的儿童、少年,由发给完成义务的证书。完成义务证书的格式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的证书。 第十六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与规定年限义务相应的初等或者初级中等毕业程度的,视为完成义务。 第十七条 实施义务的可收取杂费。收取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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